各学院:
2016年下半年校际交流生学习已顺利结束,现需对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课程认定原则:
(1)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可直接予以认定;
(2)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不尽相同,但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认定,其教学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按我校课程名称进行认定;
(3)在我校已修课程,在交流学校重复修读的,不予认定。多修读的学分,属于专业领域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学分,不属于专业领域的,认定为文化素质拓展课学分。
(4)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学时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为:理论课程按照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按照24学时1学分、单独实践周课程按照1周1学分折算成对应的课程学分。
2、成绩认定及转换原则:
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评定,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如实登录。
若有其它计分形式,则按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
交流学校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E+ |
E |
转换后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后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经审核认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将按认定后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以此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
3、各学院请组织学生填写《淮阴工学院学生境内外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按认定原则确定予以认定的课程及应补修的课程。并于3月20日前收齐交教务处教务行政科。
4、教务处将于3月8日下午2:00至3:00在枚乘路校区YF0206举行校际交流学生学分认定宣讲会,请有需要听讲的学生准时到场。
附件:
教 务 处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