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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05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资助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务处

                                 2014113

 

 

 

淮阴工学院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加大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力度,培育标志性教学成果,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培育与管理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坚持“以立项促改革,以改革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标志性成果促办学质量与水平提高”的基本原则,通过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遴选和培育,促进教学成果水平跃上新台阶,扩大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力争获得高等级的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成果培育范围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含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实际,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培育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有望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的项目,可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

第五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教学改革或研究基础,已经经过初步的实践检验;具有反映该项目水平的先期研究成果(总结或论文)。

2.项目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勇于开拓创新,能够组建和带领团队协作攻关;曾主持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且不超过5人。

3.研究方案科学合理,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和针对性,能够针对当下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思路、实施策略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预计通过实施能够取得显著效果,其成果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六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专业、单位进行教学成果培育工作,联合申报具有协作性的项目。单本教材、单一课件或零星教学研究论文等均不作为培育对象。

第七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原则上2年申报一次,项目培育时间一般亦为2年。凡符合条件者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和初评后送教务处。

第八条 项目评审由教务处组织。经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意见,形成立项及经费资助方案。经公示,报学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项目管理由教务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由各项目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校对教学成果培育立项项目给予1~3万元资助经费。如已获得学校同等额度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资助。鼓励各单位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经费使用。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分别在立项时和结项验收通过后,每次拨款比例各为50%。项目负责人必须科学制定经费使用方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实践以及教学成果申报等费用,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采取阶段汇报、中期检查与项目结题验收制度。培育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作为中期检查的依据。对于进展情况不佳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采取限期整改、延期结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培育末期,各培育立项项目应向学校提交《淮阴工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结题报告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接受学校组织的验收。培育立项项目至少应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同等奖项,其中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培育立项项目可以直接通过验收。对于未能按期结题的培育立项项目可申请适当延长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满验收通过后学校再行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培育期结束,未能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再资助剩余经费,且不能申报下一轮同类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获省级、国家级成果以后,除相应政府部门奖励外,学校还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14113

 

 

 

淮阴工学院教务处               2014年11月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