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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同学的温馨提醒
时间:2013-06-06 来源: 作者:考试中心

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温馨提醒

 

亲爱的同学:

2013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615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自本次考试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面实施“多题多卷”,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区分。为了大家顺利参加考试并取得满意的成绩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请考生打开教务处网页下载“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试题册背面”和“CET答题卡样式_条形码版”进行阅读,熟悉本次四六级考试考务变化。

二、请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准考证盖章有效)提前二十分钟进考场,一卡通不能作为有效考试证件

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针对个别考生企图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无线耳机)作弊的行为,学校已配备了先进的探测、屏蔽设备,并在部分教室安装了监控,可以实行网上巡查。

四、除有特殊原因,考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离开考场后,必须在指定地点等候,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根据CET考务和评卷工作要求,以下几种情况将按违规处理: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考生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出现在其他考场答题卡袋内。

希望同学们认真复习,积极备考,严守四六级考试纪律,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考试不良风气,用真才实学向自己、向家人、向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祝愿全体同学在本次四六级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教 务 处

O一三年六月六日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签到册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作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