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视工作安排表 |
|||||
校区 |
周次 |
考试时间 |
校领导 |
部门领导 |
学院领导 |
枚乘路 |
19周 |
|
章 跃 |
卜云峰 |
严云洋 朱艳茹 |
|
朱汉清 |
魏贤君 |
倪 伟 耿加进 |
||
|
江应中 |
何其中 |
固 旭 郁大海 |
||
|
王敦宝 |
龚卫东 |
朱建新 耿加进 |
||
|
金叶玲 |
朱中华 |
吴延东 侯志伟 |
||
|
吴建华 |
陆昌龙 |
殷定芳 张宇林 |
||
20周 |
|
许兴友 |
王崇辉 |
常 绿 徐晓梅 |
|
|
陆为群 |
徐淮红 |
王永翔 陈宏明 |
||
|
朱晓文 |
陈伯清 |
左晓明 潘国庆 |
||
|
吴建华 |
吴延平 |
华学成 孙全平 |
||
北京路 |
19周 |
|
朱汉清 |
许东风 |
王 宏 孙文彬 |
|
金叶玲 |
张有东 |
王正中 张小兵 |
||
|
许兴友 |
蒋鼎国 |
佘跃心 史修松 |
||
|
陆为群 |
薛庶民 |
单大明 胡 平 |
||
|
江应中 |
赵泽虎 |
刘成碧 胡 光 |
||
|
朱晓文 |
李建农 |
朱建新 孙文彬 |
||
20周 |
|
章 跃 |
杨正亚 |
王 宏 崔书堂 |
|
|
吴建华 |
张积羽 |
于顶成 史修松 |
||
|
王敦宝 |
郑德全 |
薛建明 庄 磊 |
一、考试时间:7月1日—7月11日
二、考试地点:枚乘路校区 北京路校区
三、主 考:吴建华
四、副 主 考:王冬冬
五、考风考纪监督:监察—学校监察室 督导—学校督导组
六、考务安排:
考务办公室 |
教务处负责人 |
学生处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枚乘路 |
YF1012 |
张强华 |
毕红升 |
崔树清 |
83591133 |
北京路 |
A0906 |
朱永江 |
施 坚 |
刘 红 |
83559033 |
七、场外流动监考:
枚乘路校区 崔树清 各学院教务员
北京路校区 刘 红 各学院教务员
八、安全保卫 保卫处
九、水电、医疗、饮食等保障:总务基建处 后勤总公司 饮服公司
十、监考教师集中时间、地点:
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中、领卷
1.公共基础课程《高等数学》、《大学英语》集中地点:
北京路校区—A阶101 枚乘路校区—YF0102
2.其他课程集中地点:见各学院考试工作安排汇总表
十一、阅卷时间、成绩登录要求:
十二、温馨提醒:
1.学生网上查询成绩时间:
2.下学期教职工
3.下学期学生补考时间:8月28—30日
19-20周期末考试日程表下载
监 考 职 责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系(院、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2.分发试卷前,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集中存放指定处,尤其要重申“禁止将手机、快译通、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按学号重新排定座位,要求学生对号入座,横纵列要对齐,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应当场拆封、分发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4.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聊天;不得使用电子及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5.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要及时警告并加以制止,已构成违纪或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认定单》,并在考试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考卷、违纪或作弊证据、学生考试证件以及《考场纪录》一起交教务处。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收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7.考试期间,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9.监考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并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并清点无误后,到有关系(院、部)装订、密封。
摘自——淮工院〔2007〕39号
考 场 规 则
1.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2. 学生须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相应准考证参加考试(期末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
3.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它书籍、笔记、书包以及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及存储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4.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应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要答写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除作图外不准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违者作无效论处。
5.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
7.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一经确认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安排补考。
摘自——淮工院〔2007〕39号
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手上或课桌上等(不论看否)。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8.试卷被他人抢去却未能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1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14.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按《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摘自——淮工院〔200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