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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周期末考试日程表
时间:2013-06-26 来源:考试中心 作者:admin 来源:考试中心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视工作安排表

校区

周次

考试时间

校领导

部门领导

学院领导

枚乘路

19

71(星期一)上午

 

卜云峰

严云洋  朱艳茹

72(星期二)全天

朱汉清

魏贤君

    耿加进

73(星期三)上午

江应中

何其中

    郁大海

74(星期四)全天

王敦宝

龚卫东

朱建新  耿加进

75(星期五)全天

金叶玲

朱中华

吴延东  侯志伟

76(星期六)全天

吴建华

陆昌龙

殷定芳  张宇林

20

78(星期一)全天

许兴友

王崇辉

  绿  徐晓梅

79(星期二)全天

陆为群

徐淮红

王永翔  陈宏明

710(星期三)上午

朱晓文

陈伯清

左晓明  潘国庆 

711(星期四)全天

吴建华

吴延平

华学成  孙全平

北京路

19

71(星期一)上午

朱汉清

许东风

    孙文彬 

72(星期二)全天

金叶玲

张有东

王正中  张小兵

73(星期三)上午

许兴友

蒋鼎国

佘跃心  史修松

74(星期四)全天

陆为群

薛庶民

单大明   

75(星期五)全天

江应中

赵泽虎

刘成碧   

76(星期六)全天

朱晓文

李建农

朱建新  孙文彬

20

78(星期一)全天

 

杨正亚

    崔书堂

79(星期二)全天

吴建华

张积羽

于顶成  史修松

710(星期三)上午

王敦宝

郑德全

薛建明   

一、考试时间:71日—711

二、考试地点:枚乘路校区  北京路校区

三、主    考:吴建华

四、副 主 考:王冬冬

五、考风考纪监督:监察学校监察室    督导学校督导组

六、考务安排:

考务办公室

教务处负责人

学生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枚乘路

YF1012

张强华

毕红升

崔树清

83591133

北京路

A0906

朱永江

 

 

83559033






七、
场外流动监考:

枚乘路校区   崔树清    各学院教务员

北京路校区         各学院教务员

八、安全保卫  保卫处

九、水电、医疗、饮食等保障:总务基建处 后勤总公司 饮服公司

十、监考教师集中时间、地点:

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中、领卷

1.公共基础课程《高等数学》、《大学英语》集中地点:

北京路校区—A101    枚乘路校区—YF0102

2.其他课程集中地点:见各学院考试工作安排汇总表

十一、阅卷时间、成绩登录要求:

716前完成试卷批阅、成绩登录工作

十二、温馨提醒

1.学生网上查询成绩时间:716以后

2.下学期教职工831报到,83191学生(老生)报到注册、

92上课

3.下学期学生补考时间:8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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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考 职 责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系(院、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2.分发试卷前,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集中存放指定处,尤其要重申“禁止将手机、快译通、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按学号重新排定座位,要求学生对号入座,横纵列要对齐,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应当场拆封、分发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4.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聊天;不得使用电子及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5.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要及时警告并加以制止,已构成违纪或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认定单》,并在考试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考卷、违纪或作弊证据、学生考试证件以及《考场纪录》一起交教务处。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收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7.考试期间,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9.监考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并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并清点无误后,到有关系(院、部)装订、密封。

                                             摘自——淮工院〔200739 

考 场 规 则

1.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2. 学生须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相应准考证参加考试(期末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

3.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它书籍、笔记、书包以及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及存储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4.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应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要答写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除作图外不准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违者作无效论处。

5.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

7.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一经确认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安排补考。

                                            摘自——淮工院〔200739

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手上或课桌上等(不论看否)。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8.试卷被他人抢去却未能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1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14.经监考人员、系(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按《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摘自——淮工院〔20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