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者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纪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除开卷考试)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手上或课桌上等(不论看否)
(3)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者;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10)参加团伙作弊者;
(11)其他作弊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4)组织团伙作弊者;
(5)第二次作弊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4、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分别按有关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