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教师应在考前30分钟到系(学院、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在监考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和蔼可亲,热情关怀学生。
2、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集中存放指定处,尤其要重申禁止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的规定,按学号重新排定座位对号入座,横纵列要对齐,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和违规认定处分。
3、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当场拆封、分发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4、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或聊天,不得坐着监考。
5、监考教师发现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及时警告,已构成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在《考场记录》上注明。考后应主动如实地向有关系汇报,并将作弊考卷、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一起交给教务处考试中心。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齐试卷送交有关系,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并如实填报《考场记录》。
7、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器材关闭,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9、监考结束,监考教师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并清点无误后,到有关系(学院、部)装订、密封,由有关系(学院、部)组织试卷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