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测试
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语言文字 >> 普通话测试 >> 正文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办法
时间:2023-09-08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成绩评定工作,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51 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第三条 测试成绩评定包括评分、复审和认定。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免测“选择判断”项,测试试卷包括“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以下简称“前三项”)和“命题说话”(以下简称“第四项”),总分为 100 分,四项分别占10 分、20 分、30分、40 分。 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 位小数。

    第五条 测试前三项由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评分;第四项由 2 位测试员评分,或经同意后试行测试系统加1位测试员评分(以下简称“1 人 1 机”)。测试系统将前三项评分分别与 2 位测试员或“1 人 1 机”的第四项评分相加为同一应试人的 2 个评分。 测试系统中同一应试人的总分在同一等级的,以平均分作为该应试人成绩;不在同一等级的,再增加1 位测试员评分,以在同一等级的 2 个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该应试人成绩。 

    第六条 测试系统中如出现前三项无法评分等异常数据,由 2 位测试员评测全部测试项,评分办法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成绩为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级测试机构进行复审。复审比例和复审办法由省级测试机构决定,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八条 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全部进行复审。省级测试机构复审通过的,提交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第九条 一级甲等复审由2 位测试员重新评测全部测试项。如 2 位测试员复审分数等级不同,再增加1 位测试员评分,以在同一等级的 2 个复审分数的平均分作为复审认定的最终成绩。 国家测试机构将一级甲等复审结果反馈给省级测试机构。

    第十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发布。 一级甲等成绩,由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后,由省级测试机构发布。未经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的一级甲等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再顺延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按规定受理复核成绩的,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认定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成绩评定工作,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51 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制定本办法。